新闻您现在的位置:首页 >  学部动态 >  新闻

国家安全教育日 | 国家安全,你我同行!

发布时间:2024-04-15 点击:205

2015年7月1日,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》,该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国家安全法第14条规定: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。

2024年4月15日是第九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,同时也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10周年。活动主题为“总体国家安全观·创新引领10周年”。



什么是国家安全?

2014年4月15日,习近平在主持召开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提出,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,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。首次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,并首次系统提出“11种安全”。



国家安全,人人有责


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有哪些?

1、煽动分裂国家罪:煽惑、挑动群众分裂国家、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,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、挑动群众分裂国家、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。

2、武装叛乱、暴乱罪:组织、策划、实施武装叛乱、武装暴乱或者策动、胁迫、勾引、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、武装部队人员、人民警察、民兵进行武装叛乱、武装暴乱的行为。

3、颠覆国家政权罪:组织、策划、实施颠覆国家政权、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。

4、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:以造谣、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、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。

我们该如何维护国家安全?

1、遵守宪法、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。

2、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。

3、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。

4、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。

5、向国家安全机关、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。

6、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。

7、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
中国公民履行国家安全义务?

1、机关,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,动员、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、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。

2、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。

3、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,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。

4、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,收集有关证案件时,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,不得拒绝。

5、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。

6、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、资料和其他物品。


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举报方式


公民和组织如发现危害国家行为,请拨打举报电话12339向属地国家安全局报告;或登录国家安全机关互联网举报受理平台www.12339.gov.cn进行举报;也可以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、组织报告,相关国家机关、组织会立即移送属地国家安全局处理。

 

END

一审|潘宇

二审|江正

三审|段方

上一篇:安全教育 | 强化安全意识,筑牢安全防线 ——合肥新康中学高中部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主题活动
下一篇:合肥新康中学高中部2024年春季研学旅行活动招标公告